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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品牌授權的銷售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銷售他人品牌商品的,是屬於侵權的行為,如果品牌是註冊商標的,會構成侵犯商標權,要承擔賠償的後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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