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無證經營的煙草專賣品予以沒收,可並處其無證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生產設備、煙草專賣品、違法所得、“假煙”及假冒卷煙商標標識和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的工具;可並處查獲和銷售的“假煙”及假冒卷煙商標標識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