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任何被商品制造者或銷售者用業識別商品與他人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區別的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標誌或其結合,或表示商品來源的標誌或組合,均可在聯邦專利商標局註冊為商標。
文字壹般是構成商標的最通常最基本的形式,其次是藝術設計圖形;有時顏色也構成這種商標的組成部分,也有把壹條標語或俗語用作商標的。壹種單壹的產品在其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可以擁有幾個不同的商標。
服務商標是從事某種服務的行為人用來識別其服務與他人服務不同的標誌,或表示服務來源的標誌。廣播或電視節目的名稱、人名或其他標誌都可註冊為服務商標,即使這些名稱或節目本身為贊助人的商品作了廣告,仍可註冊為商標。可見在美國,商品商標是用於商品的推銷和廣告,服務商標是用於服務的推廣和宣傳。
在美國,還有州商標和普通法商標。州商標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保護僅限於各州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普通法商標則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保護只有在使用該商法並貼上附有該商標標簽的地區才是有效的商標。在美國,商標與商號不同,商號是公司企業的名稱,例如,“可口可樂”是商標,而“可口可樂公司”則是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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