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的證據上有英文以外的文字,必須提供英文譯文;因此,我們建議提供英語使用證明。如果無法提供全英文,建議申請人/註冊人選擇英文比例較大、中文易於翻譯的使用證據;
使用證據上的商標應清晰醒目,必須與申請/註冊的商標完全壹致;申請/註冊的商標為中文商標或英文商標或具有獨特設計的圖形商標的,使用證據上的商標必須與申請/註冊的商標壹致,不能有簡化、簡化、字體、粗斜等變化。但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為純英文,且聲明英文字母為標準字符,則使用證據上的英文商標可以采用與申請/註冊商標在大小寫和輕重上略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證據的使用必須提供真實的產品照片,而不是產品設計圖或宣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