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條用誓或者第71條用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註冊人在註冊後的第5-6年,即第5年或第6年的整年內進行使用宣誓,聲明商標將繼續在業務上、在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使用,或者註冊人因其他特殊原因未使用該商標,這種不使用並不意味著放棄該商標。否則,在註冊公布之日起第六年期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取消該商標的註冊。
2.第15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規定,商標註冊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無可爭辯的權利。宣誓成功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再以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要求美國上訴法庭撤銷該商標的註冊。
3.繼續
美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從註冊之日算起。在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同時還需要提交使用聲明,即上述9-10年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