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使用基礎。
對於基於“實際使用”的申請,申請商標已經在美國實際投入商業使用。
對於商品,標誌必須出現在商品(例如,標簽或標簽)、商品集裝箱、或與商品顯示在壹起。對於服務,該商標必須在服務的銷售或廣告中使用。基於實際使用需要提供第壹次在任何地方使用該標誌的日期和第壹次在商業中使用該標誌的日期及提供如何在商業上使用該標誌的樣本。
2.意向使用基礎。
如果還沒有使用該商標,但打算在將來使用它,可基於“意向使用”來申請。
基於意向使用的商標申請通過實質審查後且沒有任何異議相關的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壹般會在公開後大約8周發出準許通知(NOA)。NOA表明該標誌已經被允許,但並不表示它已經註冊。至於申請下壹步的註冊,在NOA發出之日的6個月之內,申請人需要提供第壹次在任何地方使用該標誌的日期和第壹次在商業中使用該標誌的日期及提供如何在商業上使用該標誌的樣本。若NOA通知後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之前無法提供使用證據,申請人可提交延期提交使用聲明的請求。壹次延期時間為6個月,最多可以延期五次。
3.國外註冊基礎。
據國際協定/條約,申請日可以其原屬國的商標註冊作為基礎申請。需註意,基於外國註冊的美國申請,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外國註冊中商品/服務的範圍。
4.國外申請基礎(也稱“外國優先權基礎”)。
申請人可以在國外商標申請提交後的6個月內,基於先前提交的外國申請聲明優先權,提交美國商標申請。
在申請階段,需要明優先權的基本信息(外國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在美國申請的商標指定商品/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外國申請中商品/服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