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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註冊過程中的應註意的問題

在美國註冊商標,可以分紙件和電子二種提交方式,電子提交官費低於紙件。申請時申請人需明確申請商標的基礎,大多有三種情況:實際使用、意向使用和國內註冊。該三種情況的要求如下所列:

1. 實際使用。即:已經在美國商業中使用該商標,需在申請時提供初次使用日期和證據。

2. 意向使用。即:計劃在美國使用該商標,需在核準註冊(順利情況下約6個月)時提交使用聲明及證據。

3. 國內商標註冊。即:以國內註冊為基礎,需提供與美國申請相同的國內註冊證復印件及其英文翻譯。其中“意向使用”和“國內註冊”可以互相轉換。當國內申請人同時在中國和美國二地申請相同商標時,可以選擇先以“意向使用”為基礎向美國提交商標申請。如果在美國的商標申請被核準註冊,可以向美國官方要求變更原申請基礎為“國內註冊”。如在收到核準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後變更申請基礎,該申請將被再次公告(再次進入異議期)。

另外,申請人也可以就壹個商標指定的多個類別申請,分別指定不同的申請基礎,例如:申請壹個商標在4個類別上,前2個類別尚未在美國使用,後2個類別已經在中國取得註冊。此情形可以將前2個類別要求“意向使用”,而後2個類別要求“國內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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