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於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是非常重視的,所以在美國商標註冊成功之日起的5-6年內和註冊後的每個10年都需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的證據,逾期(有6個月的寬限期)就要繳納壹定的罰金,而且那些還尚未投入使用的商品需要進行刪除處理。
二、商標宣誓
美國商標法規定,美國商標法第8款,在商標註冊後第5年和第6年間,商標註冊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經其簽署的第8款宣誓書,宣誓商標註冊在商標註冊後5年內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所核定的所有商標和服務上,如果5年內未使用,將面臨著被撤銷的風險。美國商標註冊後在以下情形需進行宣誓:
1.美國商標意向使用需要宣誓
2. 美國商標註冊後第5-6年需要宣誓
3.美國商標法第15條“不可爭議”需要宣誓
4.美國註冊商標續展前使用需要宣誓
(註:基於意向使用申請、基於實際使用申請和基於國內註冊申請的起算之日均為自註冊之日起算,若是基於馬德裏商標註冊指定的起算之日為非馬德裏國際註冊日)。
三、商標續展
美國商標續展與國內壹樣也是10年續展壹次,續展後的有效期是10年(1989年11月17日前的商標註冊和續展註冊有效期均為20年)。提交續展的時間是註冊期滿前半年至註冊期滿後3個月內,如果是在註冊期滿後的3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還需要支付罰金。
美國對商標的使用非常重視,商標的證據提供及商標宣誓也影響著商標後續使用和是否能繼續擁有使用權,如果企業錯過維護商標的時間,則有可能失去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