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商業、公共餐飲、服務業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報。”所以有營業執照的公司名稱和店鋪名稱(也就是店鋪招牌)原則上應該是壹致的。
擴展數據:
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省、市、縣、區等行政區域的內容可以省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應當在其住所標明其名稱”
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印章、銀行賬戶、信箋中使用的公司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中的公司名稱壹致。
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文書中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中的企業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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