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