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情況,門牌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版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如果門牌商標是經過商標局核準註權冊的,那麽是不構成侵權的。如果門牌商標沒有經過核準註冊,那商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兩者之間誰都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