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書
(2007)固民知初字第4 號
原告:夢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淅江省嘉興市余新鎮。
法定代表人:徐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靜,男,1979年8 月23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唐強,男,1977年2 月2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出租車司機,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黑城鎮小河村五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夢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唐強計算機網絡域名侵犯商標權糾紛壹案中,原告夢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07年9 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夢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願放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壹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夢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即525 元,由原告夢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審 判 長 劉克雄
審 判 員 柯具文
審 判 員 謝國兵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