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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定義的知識產權類型

知識產權包括以下類型:

(1)專利權。其訴訟標的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是授予發明人或者單位對發明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2)商標權:其訴訟標的是商標;商標是為幫助人們區分不同商品而專門設計並有意識地置於商品或其包裝表面的壹種標記。商標權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3)版權。其訴訟客體是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原創成果;著作權又稱版權,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依法對自己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

(4)其他類型。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在智力創造或創新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由發明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等構成的工業產權,以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電影等作品構成的著作權(版權)。知識產權的分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分類的依據。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人類智力創造的所有成果,即WIPO所界定的範圍,但保護的內容是由國內法確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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