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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使用在先,商標註冊在後,構成侵權嗎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壹個商標已經被他人使用在先,而另壹個商標註冊人後來申請註冊了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這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商標法中的“在先使用”是指商標在使用之前已經存在並被廣泛認知,而商標註冊在後則是指商標在申請註冊時才發現該商標已經被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註冊人需要證明其商標是獨立創作或具有獨特性,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商標標識,才能夠獲得商標註冊。

如果商標註冊人無法證明其商標的獨立性和獨特性,或者其商標與在先使用的商標過於相似,這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在先使用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或拒絕該商標註冊。

因此,名稱使用在先、商標註冊在後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前先進行商標查詢,確保所申請的商標未被他人使用或註冊,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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