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名字不能申請為商標?
1、歷史人物人名:為公眾所熟知的民族英雄、能工巧匠、帝王將相、才子佳人等的姓名、謚號、別稱等;
2、當代社會公眾人物:以社會知名度較高的體育界、演藝界的公眾人物的姓名;
以歷史人物和公眾人物的姓名作商標則涉及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易造成產源誤認,是否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等相關問題。
歷史人物因其歷史作用而影響著當今的公眾;當代公眾人物則因他們的言行舉動而引起社會關註,牽動社會輿論,產生社會影響。公眾人物比歷史人物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承擔著當今的社會責任,理所當然會引起更高的社會關註,產生更強的社會影響。
另外,知名人物中還應包含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而這些名字也不是想用就能用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因此,上述人名字是不能用作商標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