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類-母嬰日化用品:嬰幼兒洗衣液、沐浴露、牙膏、母嬰洗護用品等;
10類-奶嘴奶瓶:嬰兒用奶嘴奶瓶、嬰兒護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分娩用儀器、器械及用品等;
25類-嬰兒衣褲:母嬰服裝鞋帽、兒童服、睡袋等;
29類-奶乳制品:牛奶、牛奶飲料、奶乳制品等;
20類-嬰兒床枕:嬰幼兒遊戲圍欄用墊、嬰兒更換尿布用墊子、嬰兒用床單、枕頭等;
21類-嬰兒浴盆:嬰幼兒用暖水瓶、保溫瓶、棉簽;
28類-兒童玩具:嬰幼兒玩具、遊戲器械等;
12類-嬰兒車:嬰兒手推車、學步車等;
35類-門面招牌:母嬰店鋪招牌、通過在線網站提供產品信息等,母嬰廣告,母嬰產品銷售、品牌加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