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不同的商品和服務來源,要有顯著性;由於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如果允許通用名稱等作為商標註冊,會對其他經營者造成不公,因此法律將上述標誌列為禁止商標註冊的標誌。但法律並不禁止經營者將沒有顯著性的標誌作為商標來使用,且當這類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如兩面針是兩面針牙膏的主要原料,但“兩面針”這壹商標通過使用而具有了顯著性,使得壹般公眾可以直接將“兩面針”牌牙膏與其生產者對應起來,所以“兩面針”可以成為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