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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國家商標註冊需要提交使用證據和使用宣誓

1、美國

在美國,商標申請可以是“意向使用”和“已使用”為基礎進行申請。如果商標以“意向使用”為基礎進行申請,商標局會在商標公告後2個月左右向申請人下發“核準註冊通知”。申請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後6個月內提交使用宣誓及相關證據,並繳納相關宣誓費。

另外,在註冊後第5—6年之間需要提交使用宣誓和相關使用證據。且每次提交續展申請的時候也需要提交使用宣誓和相關使用證據。

2、菲律賓

在菲律賓,商標提交申請後第3年需提交實際使用宣誓(DAU),否則商標將被自動撤銷。 菲律賓《實際使用宣誓指南》規定,商標所有人須得在規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期6個月),以規定的形式、簽字並對DAU進行公證,連同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壹起提交(例如商品標簽和宣傳冊)(屆時官方不會通知商標所有人提交DAU)。

另外,在商標註冊後第五年(第5周年內),也需要提交商標使用宣誓及相關證據。

3、柬埔寨

商標註冊後第5—6年,商標註冊完成後,在第5—6年間需要提交使用/未使用宣誓,如果沒有提交,可能會被撤銷。但是如果客戶在註冊後第5—6年提交了使用/未使用宣誓的話,不管有沒有使用,商標都不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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