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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下有商標優先使用權

法律分析:壹、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壹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並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

二、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註冊該商標。

三、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所謂連續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

四、在先使用必須出於善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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