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兩類,範圍是很有限的。
1984年頒布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7月1日實施)也對藥品強制註冊商標作了相應規定,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施行後不久,國務院頒布《煙草專賣條例》(1983年9月23日頒布,1983年11月1日實施),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沒有註冊商標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從1983年11月1日起,卷煙、雪茄煙也應當實行強制註冊商標制度。1991年《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頒布,1992年1月1日實施)取代《煙草專賣條例》,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仍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