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國鐵是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
專用鐵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為該企業或者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
鐵路專用線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並與國家鐵路或者其他鐵路線相連接的支線。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鐵路工作,對全國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壹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對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
第四條國家重點發展國家鐵路,大力支持地方鐵路的發展。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改善經營管理,切實改進路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六條公民有愛護鐵路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人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車站和列車秩序良好、鐵路設施完好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
第八條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定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的技術管理辦法參照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