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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