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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對歐盟商標了解多少?

1993 12.20,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 * *同源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在所有歐盟國家使用的商標制度(到2004年5月1,歐盟擴大到25個國家)。

歐盟商標及其註冊申請在整個歐盟範圍內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註冊將自動擴展到所有25個成員國。歐盟商標註冊有壹個由OHIM控制的註冊程序,沒有各國工業產權局的幹預。

-優點:壹次可提交壹份申請,在任何成員國的使用視為在25個國家的使用,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25個國家生效;註冊費低,無論註冊還是續費,都比各國註冊費便宜很多。

-缺點:由於25個成員國使用不同的語言,商標的含義或讀音可能相近,只要25個成員國中有壹個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整個* * *同音異義商標的註冊就會被駁回。雖然被駁回的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並保留原歐盟商標申請日期,但申請人還必須向每個國家支付轉換費。

商標專用權自申請日起十年有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另外提醒壹下,英國已經脫歐,商標要想在英國生效,必須單獨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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