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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復審是指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裁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審理的活動。主要包括:駁回商標復審、商標異議復審、駁回商標轉讓復審、駁回商標續展復審、撤銷註冊商標復審、撤銷註冊不當商標復審。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裁定或者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如有特殊原因,可在到期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30天,但需要繳納延期請求費。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