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護程序集中化。壹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二十八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壹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壹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壹商標用於壹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壹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註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註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註冊;
7、壹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