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25日,條約正式生效,宣告了歐洲煤鋼同構的成立,正式建立了壹個超國家的權威機構——高等機構。高級機構由9人組成,擁有煤炭和鋼鐵的權力,負責協調成員國的煤炭和鋼鐵生產,保證同壹機構內的有效競爭。它在同壹機構內擁有生產、投資、價格和原材料分配的權力,甚至擁有發展或關閉某些企業或部門的權力,並主管同壹機構與第三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關系。原子能機構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所有成員國的執行。此外,歐洲煤鋼共同體還有部長理事會、議會和法院。
歐洲煤鋼同構是歐洲漫長歷史上第壹個具有超國家權威的組織。成員國政府首次放棄部分主權,將這些主權的行使交給壹個獨立於成員國的高級機構。1965年4月8日,歐洲煤鋼* * *通過合並條約與歐洲經濟* *和歐洲原子能* * *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