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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的區別

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的區別如下:

1、在排他許可的情形下,許可人可以繼續使用自己的商標,但是許可人不能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

2、在獨占許可的情形下,不僅不能夠再許可其他第三人使用商標、而且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自己的商標。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分為:

1、獨占許可合同

即被許可方在壹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對受讓的知識產權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知識產權。獨占許可壹般在商標與專利領域應用,因其苛刻的限制使用條件,為此受讓方要支付較高的使用費,同時享受技術、品牌優勢帶來的市場優勢。

2、排他許可合同

指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允許引進方使用其知識產權;許可方不得再將此項知識產權許可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保留使用此項知識產權的權利。其限制程度比獨占許可低,比普通許可高。

3、普通許可合同

指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知識產權的同時,本人仍然保留使用權,而且還保留了許可其他人使用的權利。這類許可費用較低。

綜上所述,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的區別主要在於許可人是否能夠繼續使用自己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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