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商標審查標準》第三部分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審查。1、漢字商標和與其對應的拼音商標,壹般不判為近似商標。如“天達與tianda”不近似但在先權是馳名商標或有其他特定含義的除外。如,“茅臺與maotai”近似。2、漢字商標與由相同漢字和拼音組合成的商標,壹般判為近似。如“伊利與伊利yili”近似。3、拼音商標與由相同拼音加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標,壹般判為近似商標。如“haier與海爾haier”近似。4、拼音商標與其近似的英文商標,判為近似商標。“suoni與soni”近似。5、2個不同的漢字加與其對應的相同的拼音組合構成的商標,壹般不判為近似,如“力康likang與利抗li有關漢字商標和拼音商標的侵權案件是屬於商標侵權的壹種情況,對於漢字商標和拼音音標的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另外,涉及到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還必須通過訴訟的方法來進行司法判決,以維護商標權屬人的合法權益。
上一篇:歐亦歐紅肽郎的評價下一篇:普利司通輪胎標記符號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