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異地同壹店名是否侵權,取決於同壹店鋪的註冊範圍。如果它沒有連鎖店,它可以在其他地方使用那個店名。壹般來說,除馳名商標或註冊商標外,不構成侵權,但對方有證據證明店鋪的名稱或經營損害了其品牌聲譽的,可以請求賠償。如果對方的名稱和商標已經註冊備案了,那麽工商局可以不予核準。還有,知名企業的商標和字號不能輕易使用,不能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號。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企業名稱、商號和個體經營者的名稱、字號的專用權,也是企業和經營者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財產,代表著企業的對外形象,也關系到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服務的聲譽,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至關重要。企業和個人的名稱作為壹種無形財產享有專有權,各國都通過民事立法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確認名稱、企業名稱、商號的專有權並保護這些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別人對其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別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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