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條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壹致;具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2.申請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汽車供應商將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相關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1個月以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3.外商並購汽車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範圍的,按上述程序辦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的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審批、備案的參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當持予以備案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汽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範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