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屬於。在我國,法律法規在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方面無明文規定,在商標平行進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堅持商標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即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壹旦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麽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就已經用盡。任何人合法取得該商品後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就無權幹涉。從大部分案例來看,只要進口商通過正規的報關手續進口,且在國內的銷售符合其他監管政策,基本很難會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