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所支付的鑒定評估費屬於為查明事故原因和車輛損失程度而支付的費用範疇。所以除了保額之外,還應該由保險人承擔。
其次,沒有法律或解釋明確認定和評估該費用為商業第三者保險標準保險條款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以此規定抗辯賠償請求權屬於延伸解釋標準保險條款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即使保險人有相關證據證明鑒定評估費用確實屬於“其他相關費用”的範疇,根據《保險法》第19條關於保險合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是無效的,因為該約定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相沖突,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所支付的鑒定評估費屬於為查明事故原因和車輛損失程度而支付的費用範疇。所以除了保額之外,還應該由保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