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管理本市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登記註冊單位的名稱,核發有關證照,並實施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對市場競爭的監督檢查,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打擊走私和經濟違法行為;組織和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組織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經銷摻假和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
(五)組織管理合同工作,監督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拍賣行為。
(六)組織管理商標註冊,依法審定和推薦馳名商標;指導和協調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組織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協會的工作。
(七)負責廣告經營資格的審批,組織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廣告案件。
(八)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組織管理。
(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指導直屬單位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