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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標與標誌的區別是什麽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第15條的規定,對商標作出如下定義: “任何壹種能夠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由此可見,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如使用在人用藥品上的“同仁堂”商標,使用在民航服務上的“鳳凰”商標等等。商標是壹種標記,但又與標記不同,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標記才能作為商標。

從世界各國關於商標的規定來看,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商標必須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系; (2)商標必須具有可視性,具體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3)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具備這些要素的標誌才能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對“商標”完整的法律定義應該是:商品的生產(包括制造、加工、揀選)者和經營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裝、容器上使用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文字(包括字母、數字)、圖形、線條、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用以區別自己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的可視性標誌。

而標誌是從徽章發展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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