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馳名商標認定 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壹)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