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存在了,企業所擁有的商標如要繼續使用,應轉讓出去。壹般應在企業註銷之前辦理,如果註銷之前未辦理,那麽在註銷後壹年內亦可以辦理轉讓,但是需要企業所在地主管工商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企業註銷超過壹年的,商標已經不能轉讓,基本上就是讓他自生自滅了,但是也不是沒有辦法重新取得該商標。他人可以以企業註銷為由或者以該商標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該註冊商標,同時提出新的註冊申請。這裏要註意幾個問題:
1,以企業不存在為由撤銷該註冊商標的,必須去該企業所在地主管工商機關開具該企業註銷的證明,調出該企業註銷/吊銷的檔案。
2,以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該註冊商標的,商標局會給原商標所有人發出答辯通知,壹般來說,企業消亡後,原商標所有人已不大可能收到該答辯通知,撤銷很容易通過。
3,重新申請可能會出現有類似在先權利的情況而使得申請不能進行或者被駁回。
總的來說,企業如果要註銷或者因其他情況而消亡了,應盡快將所擁有的註冊商標轉讓給其他有效主體,以使該商標保持穩定的持續狀態。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很多商標就是因為沒有辦理轉讓而消失了。
另,企業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