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因為logo是不能改的東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1,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在車管所轄區內住所地址發生變更的;
(3)改變車身顏色;
(4)更換發動機或改變燃料類型;
(5)同型號的車體或車架由於某種原因損壞到無法修復,需要更換的;
(六)因質量問題,生產廠家為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三十二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除本辦法規定允許變更登記項目外,其他登記項目不得變更。
2.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不能變更的項目進行變更、更換或者改裝的,扣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