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更改標識,侵犯了名牌汽車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註冊商標代表了其產品的形象標準、質量要求等諸多內容,將低檔車的標識改成名車的標識,會對名車的形象和聲譽造成影響。車主作為侵權商標的使用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著名汽車商標,也構成侵權。
2.擅自修改車輛標簽是違法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改變汽車標識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車輛在車管所登記後不能隨意變更。
目前法律對改標行為沒有嚴厲的處罰,只能處以20~200元的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同時壹定不能通過車檢,因為那是改裝件,改標後無法判斷車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2、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改標行為可以認定為擅自改變機動車的特性和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