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稅收征管中,“購銷合同”和“產權轉讓憑證”經常被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購銷合同”的範圍包括“供貨、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合作、調劑、補償、易貨合同”;“產權轉讓文件”的範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讓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1]155號)第十條明確“財產所有權”轉讓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具體稅目如何適用於車輛買賣,主要看是否“經政府管理機構登記”。新車銷售前無需登記,按《購銷合同》適用萬分之三的稅率;二手車壹般在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其過戶合同應屬於“財產過戶憑證”,印花稅按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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