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引人誤解的;
(六)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七)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的;
(八)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