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註冊損害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相關註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壹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壹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等損害公***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沒有同意邁克爾·喬丹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