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屬地管轄權
1.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壹般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商標合同糾紛案件: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商標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訴前停止侵權和保全案件: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應當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所稱侵權貨物存放地,是指經常存放或者隱藏大量侵權貨物的場所;查封地點是指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貨物的地點。
第七條多名被告在侵權行為地提起訴訟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名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只管轄對被告之壹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