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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是追究設計師還是發布人

侵權是追究發布人設計師和商標所有人之間是委托關系,如果設計師麽有承諾過責任問題,當設計師完成設計交付給商標所有人,且商標所有人認可後,該委托關系即終止。

接下來,商標所有人使用該標誌於商業活動中,對他人造成侵權的話,該責任由商標所有人承擔。

當然,如果被侵權方有主動提出來要求設計師承擔抄襲責任的話,也可以把設計師拖入該侵權的糾紛中。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和《保密法》,員工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有保密的義務。許多公司打著保密的幌子實際內容簽訂的確是競業協議。如果協議當中只有保密的義務,卻沒有給妳相應的權利(主要是竟業經貼 付款方式),那麽協議屬於霸王條款,妳可以用被脅迫簽署該協議的訴求點去申請勞動總裁。

3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即使妳服務於公司,妳設計的圖也屬於個人。公司只具備有優先使用權,不具備專有使用權和所有權。因此,公司誣陷妳侵權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法律規定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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