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壹致,簽定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壹、甲方將乙註冊的使用在 類 商品上的第 號 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 類 商品上。
二、許可使用的形式。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
五、乙方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並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範圍使用甲方的註冊商標。
七、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註冊商標許可第三方使用。
八、許可使用費金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糾紛解決方式。
十壹、其他事宜。
本合同壹式 份,自簽定之日起三個月,由甲方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時間
具體的情況向當地著名商標所詢問.
:(1)必須符合憲法和現行法的規定;(2)在符合上個條件的前提下,合同雙方必須是自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