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戶使用盜版軟件屬於非法復制著作權人軟件的侵權行為,因此需要承擔壹定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軟件最終用戶的侵權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軟件最終用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壹般來說,要求企業用戶停止使用侵權軟件;道歉,壹般根據原告的要求,在指定媒體上刊登道歉信。
擴展數據:
民法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即原著作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基於以上介紹,個人使用盜版軟件也會構成侵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