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人臉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才有法律依據。
有的物業強制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人臉識別是進出小區的唯壹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了“知情同意”原則。
物業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輸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不同意的,物業應當提供替代的核實方式,不得侵犯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有大量的“臉”應用,如變臉娛樂軟件、鬼鬼視頻等,都存在侵權風險,我們在應用這種技術的同時,也要做好規避侵權風險的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姓名、頭銜、肖像,但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時,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