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對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類型及管轄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壹、受案類型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壹)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三)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四)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五)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六)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七)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九)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十)其他商標案件在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如果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二、管轄範圍上述所列第(壹)項第壹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上述所列第(二)項第壹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上一篇:求各位給起個麻辣燙店名,個性壹點的,也比較順口的。下一篇:如何查詢商標註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