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通知:
壹、商標註冊的條件
(壹)、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商標法》第8條1-9)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與“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誌名稱相同或近似的;
5、本產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7、帶有民族歧視;
8.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2)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同壹申請人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申請註冊;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別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文字或者圖形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3)註冊商標的保護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4)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在註冊藥品商標時,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
(六)申請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應當附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