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註冊商標相比,存在類似的商標。沒有註冊商標,就沒有商標侵權認定中所針對的類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則構成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不再是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指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上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不再存在商標近似的問題。
4.在判斷近似商標時,“近似”壹詞已經達到了容易引起混淆的程度,即如果該商標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就可能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理解。如果沒有造成誤認,就不是近似商標。
簡而言之,壹個商標是否容易引起誤認,或者壹個商標引起消費者誤認的概率,是認定近似商標的客觀標準。也就是說,只有那些近似程度足以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解的商標,才屬於商標侵權認定中所說的近似商標。
因此,商標是否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的誤解,是認定近似商標的標準。這個標準是客觀的,但也是人的主觀反映,是主觀因素很強的客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