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商標侵權 和企業名稱屬於是兩個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商標 受《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約束,全國範圍適用。企業名稱受《工商行政管理實施條例》管理,有地區限制。除非是著名的商標為了保護自己的品牌不受損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要求相關的企業修改企業名稱。如果相關的企業和商標不屬於相同行業,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無法要求企業修改名稱。如果依據商標法和工商行政部門確定,企業的名稱確實對商標有損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商標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對企業名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是否需要責令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手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僅籠統表述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此時,辦案機構可以借鑒《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 知識產權 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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